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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2010/4/10 9:32:00 浏览:810 来源:长沙家教网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备注: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提交的材料。

[备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 审查材料

审查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批准决定

(1)将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

[备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2)参照专家论证结果及艺术考级整体规划,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 时限要求:

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批准同意的,向申请单位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应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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